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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服务指南

  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服务指南

   一、受理事项

  党政群机关初领、补(换)领、变更、撤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工作。

  二、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赋码机关提出初领请求。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二)受理。符合形式要求的,赋码机关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赋码申请不属于本赋码机关管辖范围的,即时说明原因。

  (三)复核。赋码机关对申请材料形式、文字再核对。

  (四)发证。赋码机关为申请符合要求的机构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文件依据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及《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

  四、材料清单

  (一)初领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要求

  1

  《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

  原件

  下载格式文本,按说明填写

  (下载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机构编制

  2

  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准文件

  原件

  机构批准成立的文件

  3

  该单位负责人职务的任职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有效文件

  4

  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5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见证明式样)

  (二)遗失补领或损毁换领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要求

  1

  《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领表》

  原件

  下载格式文本,按说明填写

  (下载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机构编制

  2

  损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相关情况说明

  原件和复印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损毁的,提交证书原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遗失的,提交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在公开市级以上的报纸、媒体发布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废的公告,近一个月内不少于3次。

  (三)变更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要求

  1

  《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领表》

  原件

  下载格式文本,按说明填写

  (下载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机构编制

  2

  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机构名称、性质变更:机构名称及性质的批准文件。

  2.机构地址变更:机构地址确认证明(见证明式样)

  3.负责人变更:负责人任职文件;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证件、文件。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原件

  原件

  (四)撤销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要求

  1

  《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领表》

  原件

  下载格式文本,按说明填写

  (下载地址:(下载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机构编制

  2

  机构撤销批准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机构撤销的文件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原件

  原件

    注:以上材料均提交一式两份。复印件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相关证明式样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

   

     我单位办公住所在___省(区、市)___(市)___(区)____街____号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为:

     □我单位自有房屋

      □我单位租赁房屋,出租方为------------------------------------------------。

     □国家划拨房屋

     □其它情况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五、注意事项

  窗口接收。申请人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通过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办理。

  名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地址: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29号新城区党政办公大楼735

  联系电话:0471-6218397

  网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机构编制网https://hhht.nmgbb.gov.cn/xcq/

  六、办结时限

  参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承办单位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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