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增加编制案
[案情介绍]
按照2002年M市(县级)政府办印发的M市教育局“三定”规定,M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名。2009年机关实有人员19人。因多种原因,M市教育局长期借用了30多名学校教师在机关工作,有的借用达20余年,已担任机关中层干部。为了解决这一批人的住房、工资等待遇问题,2009年10月M市教育局向市编委申请增加局机关事业编制40名。M市编办认为要正视教育局存在的现实问题,在不能增加行政编制的情况下,增加部分事业编制解决长期借用人员的待遇问题,有利于保证教育局人员的稳定性。于是,市编办向市编委会建议为教育局机关增加30名事业编制,享受机关人员同等待遇。2009年12月,M市编委会批复增加教育局机关30名事业编制,批复中注明“用于解决长期借用人员,享受机关人员同等待遇”。
[案情分析]
M市教育局长期借用学校教师在局机关工作,属于混编混岗的错误行为。M市编办为了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建议市编委增加教育局机关事业编制30名,属于违规增加编制的违纪行为。
市编办在违纪行为中,是为行政机构增加事业编制议题的承办人,向市编委会议提出错误意见,导致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发生,应对违纪行为负直接责任,应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二条“违规增加编制的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给予M市编办主任、副主任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M市编委主要负责人对此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可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
3.对于违规增加的事业编制,应予以撤销。长期借用的人员问题,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公务员案
[案情介绍]
W市为某省P市代管的县级市。2009年5月,省编办“12310”接到电话举报,W市市委副书记、市长L某在即将调离前突击向党政机关安置20余人。省编办及时向省编委副主任报送了有关情况,并建议由省纪检、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专项查办。
经联合调查组查实,2009年1-2月,W市委副书记、市长L某在即将调任P市X区委副书记、区长之际,违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纪律,未经集体研究,个人签字批准W市的11家党政机关突击进人26名,其中市政府办、财政局、劳动局等8家机关原已满编或超编,为超编进人。另外,突击进入的26人中,15人原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人为未就业的大学生,2人原为乡镇公务员。
[案情分析]
此案是地方政府领导以个人签批方式违规进人,导致部分机关超编录用、调任人员的典型案例。
1.此案中L某个人签批录用24人(2名乡镇公务员为调任)进党政机关工作违反了《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L某通过个人签批同意的方式使11家党政机关新录用了24名公务员,违背了录用公务员的正常组织程序,属于违反《公务员法》的违法行为。
2.此案中L某的行为已构成了超编录用公务员。《公务员法》二十五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市政府办、财政局、劳动局等8家党政机关原已满编或超编,按照规定不能再录用、调任公务员。而市领导通过其个人权威施加压力,使得这些机关在超编的情况下又录用、调任了公务员,属于超编录用、调任公务员的违纪行为
3.L某作为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即将调离前突击进人,存在违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侵犯了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的规定,造成了违规录用、调任26名公务员的违规后果,应按照《公务员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处理意见]
1.L某超编制限额录用、调任人员的违纪行为,可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进行处理。
2.L某违反公务员公开招录规定个人签批录用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可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
3.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对L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合并处理,可给予L某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4.对于W市违规进入的人员,H省编办可以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W市政府改正。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超出编制限额调入人员案
[案情介绍]
按照2001年X市委、市政府的批复,K县乡镇行政编制总额为763名。2005年初,K县23个乡镇行政在职人员1048人。2005年K县推行乡镇机构改革,通过竞争上岗,确定行政在编在岗人员763人,分流了285人。同时,各乡镇的事业站所也都处于满编状态。2009年10月,K县县长、县编委主任L某主持召开县编委会议,研究决定向乡镇调入了74人(全部为县属企业职工),另外L某又个人签批从县外调入了6人,共向乡镇安置了80人。安置人员经县编办、县人事局办理了入编、进人手续。其中,进入乡镇机关的34人,进入乡镇事业站所的46人。造成了分流人员的强烈反弹,纷纷上访。后经纪检机关查实,L某在调入人员中收受贿赂50万元。
[案情分析]
该案属于超出编制限额调入人员的违纪案。K县23个乡镇经过机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都已处于满编状态,L某作为县政府和县编委主要负责人,对于超出编制限额调入80人负有直接责任。同时,他个人签批调入6人的行为还违反了干部人事纪律,收受贿赂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的纪律规定,相关违纪事实应合并处理。
县编委会其他成员对于超出编制限额调入乡镇的74人也应承担责任,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理意见]
1.对于L某,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第二款“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66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82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合并处理。鉴于L某收受贿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可以直接给予L某开除党籍处分。
2.对于县编委会议其他成员,可以根据各人在违纪行为中发挥的作用给予相应的处分,如分管人事编制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他成员(县编办主任、人事局长除外)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处理。
3.在此违纪行为中,县编办主任、人事局长都是编委会成员,参与了违纪行为的研究,并具体承办了入编、进人的手续,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于向乡镇超编安置人员的行为,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予以处理,通知财政部门停发超编安置人员的经费,对违规安置的人员予以清退。
(四)事业单位超编进人案
[案情介绍]
Y县为我国中部经济不发达的县。2008年6月9日,经该县县长、编委副主任J某授权,常务副县长、县编委副主任L某主持召开编委会,研究讨论了部分事业单位长期借调人员的调动、专业技术人员补充和退伍军人政策性安置等事宜。会议认为,县里部分副处级、正科级干部为县里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可以不经考试为这些干部每人安排一名子女或亲属进入县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会议研究决定了25人的调动和安置。这25人中,其中有15人超编安置进了县直事业单位。安置的25人中,有8人为县、科级领导干部子女。此事被举报到H省委组织部,H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编办进行了查处。
[案情分析]
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很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较高的收入、稳定而体面的职业,是很多人就业的向往。以安置子女或亲属就业作为激励干部的一种手段,在一些就业渠道较少的经济不发达地区有一定的普遍性。这是人事管理上的腐败问题,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1.在本案中,常务副县长、编委副主任L某为直接责任人,应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同时,他还违反了人事管理纪律。两种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
2.县长、编委副主任J某对以上违纪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县编委会其他成员对该违纪行为都负有直接责任,其中县人事局长、编办主任为直接主要责任,应按照《解释》第二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他们的责任。
[处理意见]
1.对于L某,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66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及《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对合并处理的规定,对违纪行为的责任进行合并处理。可以给予L某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分。
2.J某在以上违纪行为中负主要领导责任,但违纪责任较轻,可以免予党纪处分,由上级纪检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县人事局长、编办主任作为县编委成员,在违纪行为中承担直接责任,可依照《解释》第二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66条的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分,同时可对他们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如免职、降职等。
4.其他县编委成员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各人在违纪行为中发挥的作用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