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落实旗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全旗机构编制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
(三)研究提出全旗机构改革方案,提出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研究提出科级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等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科级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
(五)管理旗委和政府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之间、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六)管理旗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群团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在权限内审批上述单位新增股级机构及人员编制。
(七)在市委编办核定的总额内,管理旗本级、乡镇编制总额和职能配置的重要调整。
(八)研究制定全旗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管理旗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九)研究决定旗直部门(单位)增核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以及在乡镇行政编制总量内跨乡镇调整事项。
(十)推进机构编制法治建设,研究完善全旗机构编制制度。
(十一)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决策部署,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研究提出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行为的问责建议。
中共土默特左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委编办)是中共土默特左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委编委)常设办事机构,直接受旗委编委领导,接受市委编办的业务指导。承担旗委编委日常工作,列旗委工作机关序列,归口旗委组织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贯穿于机构编制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办理旗委编委日常事务,协调有关方面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及自治区党委编委、市委及市委编委的决定事项和工作部署,落实旗委、旗委编委的工作要求。
(二)向旗委编委反映全旗机构职能体系建设、机构改革、党的执政资源配置方面重要情况,组织开展重点领域体制机制重大问题政策研究,向旗委编委提出意见建议。
(三)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自治区、市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等,研究起草全旗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等,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
(四)根据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部署,按照旗委要求,研究起草旗本级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旗机构改革工作。
(五)在旗委编委领导下,管理旗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群团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统筹调配和动态管理各类机构编制资源,组织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推进实名制管理。
(六)审核科级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重点审核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把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写入“三定”规定,明确职能职责,明确专司机构。审核审批旗本级各类机关股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七)协调旗本级各类机关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旗本级各类机关之间、旗本级各类机关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能转变的相关工作。
(八)管理全旗人员编制总额,贯彻实施机构限额管理。
(九)研究起草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旗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及调整方案,重点审核是否把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写入“三定”规定,明确职能职责,明确专司机构。审核审批旗本级各类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研究审定旗本级部门(单位)在系统内调整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等事项。
(十一)按有关规定分配军队转业士官及退役士兵等编制。
(十二)对全旗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党委编委、市委、市委编委、旗委、旗委编委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工作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
(十三)负责完成旗委和旗委编委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