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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我县的实施办法;研究制订全县机构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县直党政群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下同)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指导、协调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直各党政群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全的机构改革工作。

    (三)审核直各党政群机关的职能配置和调整;协调委、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审核直各党政群机关和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的设置。

    (五)拟定直各党政群机关、乡(镇)行政人员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审核各党政群机关、乡(镇)行政人员编制总额的调整。

    (六)研究拟定全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直事业单位(含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指导并协调各党政群机关、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法加强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

    (八)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情况综合、理论研究、信息传递等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