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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出台市直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呼和浩特市围绕进一步规范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工作,制定出台《呼和浩特市市直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办法(试行)》,为推动多部门合理破解职责分工难题、提高职责分工争议化解效率、提升各部门协同履职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明确原则范围,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办法》明确部门协商协调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协商与协调相结合、顺应改革发展方向和服从服务工作全局原则,明确适用于市委部门之间、市政府部门之间、市委部门与市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协商协调,由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市委市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参照执行,为各部门协作配合解决职责分歧提供基本遵循、搭建化解平台。

  明确协商规则,强化部门主体责任。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职责分工协商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厘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市直部门之间对“三定”规定和有关职责分工文件表述理解不一致产生争议时,以首先对职责分工提出异议且建议共同协商的部门为协商工作主办部门,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会议等形式开展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市委编办审查备案,避免出现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现象。

  明确协调程序,实现分歧有效化解。部门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及时向市委编办申请协调。市委编办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对部门间职责分工开展协调。协调后,相关部门就职责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委编办拟订书面协调意见,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委编办对职责归属进行认定,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意见或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并发文明确,实现部门职责分歧有效化解、协同高效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