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