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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2016年初,自治区编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内机编办发﹝2016﹞26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多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确定为首批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地区。新城区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学习参照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按照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的新要求,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

  一、 整合执法队伍,相对集中执法职能

  1.推进实施部门内部综合执法。通过内部整合,解决了部门内部多支执法队伍问题。改革前,新城区农牧水利局由4个事业单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由于执法力量分散,部门内执法队伍多,导致行政执法成本偏高,执法效率低下。通过改革将4支队伍的执法职能整合优化,统一由一支执法机构承担,以前一个执法对象面对两三支执法队伍,现在一支队伍就可以解决同一领域多个执法内容,集中了执法力量,大大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

  2.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在城市管理方面,探索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改革,将执法对象相同,执法职能相近的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关执法职能和机构整合,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比如,改革前同一个执法对象,城管监察管、环卫监察管、公共卫生监察都能管,很大程度上浪费了执法资源,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通过此次改革,整合了环卫监察、公共卫生监察的全部或部分处罚权到城管监察机构,将原由多个机构承担的执法权统一交由一个机构承担,有效改善了多头执法现象,节约了行政执法资源,提高了执法效率。

  通过改革,将新城区原涉及17个执法领域,23支执法队伍,包含813名事业编制和745名执法人员,整合为8支执法队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法领域繁多,执法队伍分散,导致执法资源浪费、执法效率低下以及在执法过程中交叉执法、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推诿扯皮的现象,为实施综合执法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下移执法重心

  为加强基层综合执法力量,新城区主要采取2种方式推动执法重心下移。

  1.设立基层执法机构。对执法事项主要发生在基层,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的乡镇和涉农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了隶属于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基层综合执法大队。将执法队伍人、财、物直接下放到基层,负责行使乡镇和涉农办事处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主以及农牧林水等涉农领域的行政执法权。通过执法队伍的下沉,进一步提高了城郊结合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有效改善了市容市貌。同时为涉农办事处及乡镇“两违一污”的治理以及大青山前坡旅游产业的发展和为自治区七十周年大庆主会场的建设提供了保障,也缓解了基层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实现了一个区域“一支队伍管全部”的效果,彻底改善了基层“看得见,管不着”的尴尬局面。

  2.派驻执法队伍。对在基层发生频率高,执法监管需要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城区街道办事处,采取执法队伍派驻的形式,将城市管理、食药监督所等执法队伍派驻到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和园区,行使该区域内涉及城市管理的71项行政处罚权,加强该区域综合行政执法统筹管理,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三、整合执法力量,解决执法“真空”问题,实现执法范围全覆盖

  改革前,由于执法力量薄弱,管辖区域比较大,导致很多队伍无法实现执法范围全覆盖,即便勉强做到,也无法保障执法频次。拿旅游质量监察执法来说,随着新城区旅游产业的不断发展,经典旅游景点不断增多。但旅游质量监察机构只有8名人员,担负着600平方公里的旅游质量监察任务,平均每人负责75平方公里,同时面对景区或自发形成的旅游地点的随意开发、私搭乱建、乱设摊位等行为的管理,既没有授权旅游质量监察机构管理,也没有授权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机构管理,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主体不明确,导致执法“真空”地带的存在。通过改革,将旅游管理方面的部分处罚权整合到了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机构,明确了各自的管理权限,极大程度地壮大了部分执法领域执法力量,明确了执法主体,避免了执法“真空”的存在,实现了执法范围全覆盖。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基层编制短缺问题。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虽然整合了改革前较为分散的执法队伍,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基层行政编制总量较少,大多数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都存在混岗的现象,执法队伍力量仍需加强。

  2.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问题。行政执法涉及面广,对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和执法能力等有较高的要求,目前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都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没有经过行政执法方面的专门培训,尤其是在法律知识和专业水平方面与依法行政的要求有较大差距,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原来执法只是在某一个领域内进行执法,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也比较单一,实现综合执法后,对执法人员的素质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仅要了解一个领域的业务知识,而是对全部执法领域的业务知识进行全方位的学习。改革后,一是要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二是要上岗人员要加强执法教育和专业培训,推进教育培训制度化、常态化,提高执法人员解决突出矛盾和复杂问题能力,使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能力水平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三是要规范执法程序。四是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保障制度。

  3.执法人员职级待遇问题。为激发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动力,新城区准备适当提高执法队伍的职级待遇。但是限于基层执法队伍机构规格及领导职数等条件限制,目前无法满足基层执法人员的职级待遇。2016年,上海浦东新区在城市管理等领域实行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改革试点工作,打破了公务员按综合类管理的大一统模式,迈出了激活执法类公务员,进而提升行政效能的第一步。基层行政执法类人员可以突破所在部门层级限制实现职级晋升,解决了基层执法人员多,职数少的问题。因此建议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建立符合执法工作规律与行业特点的行政执法职业管理制度,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等问题。

  4.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要适应改革和管理需要,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改革和管理于法有据的问题,研究制定完善执法监管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法律责任制度建设和实施,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在法律框架和范围内进行。

  (供稿人:吴福忠       审核人:王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