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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积极开展评估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落实到位
时 间: 2016-04-01        来 源: 内蒙古自治区编办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的精神和中央有关部署,内蒙古自治区积极组织实施了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全面完成了各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并组织开展了机构改革督查评估工作,收到了较好成效。

  一、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情况

  2015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编办印发了《关于对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机构改革评估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评估的通知》,制定了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工作的主要目的、具体内容、评估方式和有关要求。9月,内蒙古自治区编办组成4个评估组赴自治区本级 5个部门和全区12个盟市、24个旗县(市、区)及两级政府72个部门,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进行了调研督查评估。

  评估组在评估过程中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重点了解了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落实情况、部门“三定”规定核定和执行情况、职能调整情况、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配备情况等,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二、机构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一是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原有的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认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同时,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二是建立起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盟市加强公共资源集中统一管理,设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分散在各部门管理的政府投资工程、国有产权出让、土地和矿产使用权转让、政府采购等一并纳入交易平台,实现了公平、阳光交易。三是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放宽工商登记条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全面推行“三照合一”,简化企业办事程序和流程。在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监管的同时更规范了市场秩序。四是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通过建立政务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大厅,将多个部门审批和管理事项集中在一个办事大厅,由一个窗口对外服务,不但方便了群众和企业办事,更提高了政务服务效能。五是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功能,改进和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通过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推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探索建立公共服务新机制。

  (二)部门间职责关系进一步理顺。各地通过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的实施,进一步理顺了上下级对口部门和同级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划清了部门间职责权限。按照一项工作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合理界定各部门职责,对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解决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

  (三)政府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整合各级政府卫生和计生部门机构职责,优化配置服务资源;自治区本级整合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机构和职责,市县实行大文化管理体制;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整合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责,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部分盟市、旗县(市、区)加大市场监管机构和职责整合力度,实行了工商、质监和食药监管“三合一”或“二合一”,进一步强化基层监管力量;落实完成自治区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实行分级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此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政府部门“三定”规定,进一步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通过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理顺了职责关系,优化了政府组织结构,规范了机构设置,完善了体制机制,提高了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