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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1412号)精神,设立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将食品流通环节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划转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划转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提高质量整体水平、标准化和计量事业发展规划、具体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工商行政和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 

  (二)组织管理本地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登记指导股权出质工作;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 

  (三)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网络经营资格,查处网络经营中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案件;实施网络消费维权,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开展监管人员业务培训。 

  (四)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及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力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组织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负责指导广告业的发展以及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九)组织开展对本地区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和查处侵权行为。 

  (十)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负责组织指导规范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信息公示工作,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小微企业服务发展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十三)管理和指导本地区质量工作;负责辖区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名牌产品战略;组织开展质量状况统计分析、评价研究;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办设备监理有关事宜。 

  (十四)负责管理本地区产品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不合格产品的后续处理工作;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和无证查处工作;组织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和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组织协调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工作;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十五)统一管理本地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组织制定发布农业技术操作规范;管理产品标准注册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监督强制性标准和重要标准的贯彻实施;负责本地区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和标准化信息工作;负责本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统一管理本地区计量工作。负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对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承担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本地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十八)统一管理和监督本地区认证认可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规章制度;协调和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产品安全认证工作;查处认证的违法行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十九)承担本地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并组织协调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地区质量管理事业发展规划,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 

  (二十)完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