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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1412号)精神,设立和林格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县卫生局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再保留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将县发展和改革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转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将宾馆餐饮区域和单纯性餐饮服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职责划转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转到县发展和改革局。 

  (七)承担市、县下放、新增的审批职责。 

  (八)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九)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十)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制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和实施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并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贯彻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制订实施全县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与策略;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预防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指导全民健康教育工作。 

  (三)制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落实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制定和实施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以及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对计划生育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进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负责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和监督,承担行业纠风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七)承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加强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制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制度,推动各级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指导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制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三)组织制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的重点卫生和计划生育科研项目,参与制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统筹调查、信息分析工作,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对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十五)贯彻国家扶持和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起草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草案、发展规划、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及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县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承担并推进蒙中医药的挖掘、整理、继承、发展、研究、创新及保护,促进和推动蒙中医药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和适宜技术应用。 

  (十六)负责县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全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七)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学校工作。 

  (十九)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