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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农牧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发〔201412号)精神,设立和林格尔县农牧业局(挂和林格尔县扶贫开发办牌子),为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县扶贫开发办职责划入县农牧业局。 

  (三)将县兽医局职责划入县农牧业局,不再保留县兽医局。 

  (四)将县推进产业化办公室职责划入县农牧业局。 

  (五)将县经济贸易局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县农牧业局。 

  (六)增加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 

  (七)增加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管理职责。 

  (八)加强农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九)加强对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农牧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牧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 

  (十)加强农畜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的安全监管,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市和我县关于发展农牧业、农村经济和动物卫生防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牧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等农牧业产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动物卫生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农村信贷及农牧业财政补贴政策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健全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农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三)负责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配合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拟订农业开发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组织落实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主要畜产品质量升级;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畜牧业优化区域布局,指导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奶业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生产预警监测及防灾减灾工作。贯彻和实施国家、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特许行业经营秩序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自治区有关定点屠宰工作的政策、法规,监督管理生猪(畜禽)屠宰市场工作;负责对地方定点屠宰场设置的规划布局和许可证审批、发放、审验工作;负责对全县定点屠宰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市和我县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研究全县扶贫开发政策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专项规划及扶贫开发规划与年度计划;负责制订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世行贷款后续工作;负责外资扶贫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到户贷款贴息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科技扶贫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社会扶贫工作和对口帮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直辖市社会各界扶贫和对口扶贫工作;组织捐赠和国内、国际有关扶贫交流与合作工作。适时拟订和调整全县农村贫困人口数量、扶贫标准以及扶贫重点范围;组织协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组织开展有关扶贫工作方面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横向经济协调;负责外资扶贫项目的引进、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市和我县关于革命老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革命老区和其他特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少数民族聚居贫困地区及其它特殊地区扶贫开发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争取并承接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对我县老区的建设项目和资金,审定老区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老区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县本级财政老区建设配套资金的管理。 

  (七)负责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制定乡镇企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县域经济发展;指导乡镇企业职工技能开发工作。 

  (八)承担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审核农牧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标准;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九)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的防治。承担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县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生物安全工作;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负责兽医实验生物安全管理;负责兽医行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对旗县区兽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十一)承担农牧业防灾减灾;负责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二)负责管理农牧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工作。负责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承担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工作,开展农牧业统计、发布农牧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 

  (十三)负责制定我县农牧业科研、农牧业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按分工参与实施农牧业重大专项科研;组织实施农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牧业科技成果和学会(协会)的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牧业适用生产先进技术,开展农牧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牧业新品种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参与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组织指导农牧业教育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五)指导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宜牧滩涂、宜农宜牧湿地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事纠纷,维护渔业水域渔业权益,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权。 

  (十六)负责制定并实施农牧业生态建设规划、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指导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牧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农牧业水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七)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呼市农牧业局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