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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1412号)精神,设立和林格尔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挂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为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县民政局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责划入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不再保留县民政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三)将少数民族考生民族身份核准职责划转到县教育局。 

  (四)增加广告制作商家经营审批项目。 

  (五)增加清真食品经营审批项目。 

  (六)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七)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八)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关职责和指导下级政府依法履行对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职责。 

  (九)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区、市有关民政、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人民政府以及民族(宗教)政策和理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对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县级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全县退役士兵(含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及计划;指导全县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县退役士兵的培训与就业工作。 

  (五)拟订全县救灾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实和统计上报灾情;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呼市和县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县性救灾捐赠工作。 

  (六)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的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承担全县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界线纠纷的协调处理;负责全县地名管理。 

  (八)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村务公开,推进基层政权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基金;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款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法规,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事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全县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十三)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等有关工作,承担清真食品管理。 

  (十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全县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贸易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五)加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对民族宗教管理职责的职责。承办全县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联系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区域。 

  (十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推动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协调的有关事务。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九)研究县内外宗教现状,负责宗教动态信息的汇总;负责组织宗教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合作;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的宗教界对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二十)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二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