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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工作程序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编人员调配工作,促进干部合理流动,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对使用空编调动人员程序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动条件 

  1.人员调动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本单位具有相应的人员编制空额或职数(岗位)空缺。没有人员编制空额或职数(岗位)空缺的单位不得调入工作人员。拟调单位必须使用空编调入,并先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或调整空编。 

  2.调入人员应为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调入行政机关的人员必须为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必须为已进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登记人员。 

  3.调入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应符合《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指令性、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其中,涉及市本级人员调配不受年龄、学历、职称的条件限制。 

  4.我市引进各类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应符合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相关规定,具体由组织、人社部门进行认定。 

  二、调动程序 

  1.用人单位经研究讨论后,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向市编办提交用编进人计划申请并填写《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市编办受理用编进人计划申请后,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2.用人单位凭《审核表》对拟调人员情况按照调动条件要求进行初审。将符合初审条件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进行档案审核。 

  3.经组织、人社部门对拟调人员档案审核同意后,由市编委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交编委会议定。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作纪律 

  1.人员调配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确保人员调配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违反组织原则和干部调配有关规定、程序审核办理或因审查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使用空编工作程序的通知》(呼机编发〔2017230号)同时废止。 

    

  附件: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审核表 

    

    

    

                      呼和浩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