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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解密审核制度推动实现国家秘密动态管理 ——访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

为做好国家秘密解密工作,推动解密审核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国家保密局近日印发《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解密的原则、主体、条件、程序和解密后的管理等作出规定。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

记   者:就解密工作制定出台专门办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负责人:解密是定密管理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内容。制定出台《办法》是全面落实解密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机关单位依法依规做好解密工作的客观需要。

一是保密法律法规关于解密制度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2010年保密法确立了定期审核、自行解密等基本解密制度。2014年保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对解密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为解密工作开展提供了总的依据和遵循,但总体来看,这些规定还不够系统、操作性不够强,需要通过专门规定加以细化、落实。

二是解密工作的现实需要对出台专门办法提出了要求。国家秘密“只定不解”“重定轻解”“一定终身”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较为突出,需要通过专门规定对解密制度落实提出明确要求。与此同时,随着依法治密工作的深入推进,机关单位集中解密审核工作稳步开展,亟须出台专门办法加强指导,提升解密工作规范化水平。

三是解密试点工作积累的成功经验值得总结推广。2018年以来,在国家保密局组织开展的解密试点工作中,试点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必要对试点工作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为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做好解密工作提供具体依据。

记   者:机关单位开展解密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负责人:《办法》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解密工作实际提出: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解密工作,做到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稳妥,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依法开展”是总要求。这是保密法“依法管理”原则在解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依法治密工作要求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开展”要求机关单位将解密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确保主体、条件、程序、标志等方面工作都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稳妥”是对“依法开展解密工作”的进一步阐释。其中“依据充分”是指机关单位开展解密工作要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程序规范”是指国家秘密解除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拟办、审定、通知和发布等。“及时稳妥”要求机关单位开展解密工作既要注意时效性,在保密期限届满前完成解密审核工作;又要注意审慎稳妥,充分考虑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以及相关事项解密对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避免不应解密而解密。

“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是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也是解密工作的指导原则。机关单位开展解密工作要统筹处理好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既要确保国家秘密绝对安全,避免将应该保密的事项扩大知悉范围,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又要避免将不应保密的事项保密,损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做到该保的保住、该公开的公开。

记   者:为更好地做好解密工作,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哪些审核机制?

负责人:为推动保密法规定的定期审核制度落地,《办法》对机关单位建立解密审核工作机制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建立保密期限届满提醒机制。定期审核制度落实的关键在于“定期”。多年来,机关单位围绕如何落实定期审核要求进行了许多探索。从解密试点情况看,建立保密期限届满提醒制度,由机关单位指定的专门机构或者借助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届满前进行提醒,督促及时做好解密审核工作,是非常有效的做法。

二是建立与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相结合的解密审核工作机制。解密工作与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关系密切、相互交织。结合解密试点工作经验,《办法》提出了建立健全与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相结合的解密审核工作机制的要求,以切实提高解密工作效率,统筹做好各项工作,减少机关单位工作负担。

总的来看,机关单位建立上述工作机制,就是要实现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前必审核、信息公开前必审核、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前必审核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机关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建立适合自身工作特点、行之有效的解密工作机制,推动保密法各项解密制度贯彻落实。

记   者:谁承担解密主体责任?涉及机构调整的机关单位,如何明确解密责任主体?

负责人:机关单位对自己确定的国家秘密承担解密责任,这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谁定密、谁解密”。从机关单位外部看,国家秘密解密由确定该事项为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负责,其他机关单位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解密建议。从机关单位内部看,国家秘密解密由确定该事项为国家秘密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2018年以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深入推进。《办法》充分考虑这一情况,就机关单位合并、分立、撤销后的解密主体作出规定。明确原定密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由承担其职能或者合并后的机关单位负责解密。没有相应机关单位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解密。

记   者:国家秘密解密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负责人: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等对国家秘密解密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办法》对上位法规定的解密条件进行了梳理,主要包括:

1.自行解密的条件。2010年保密法修订施行后产生的国家秘密,明确标注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的,如果保密期限已经届满、解密时间已经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已经达成,并且原定密机关单位没有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符合自行解密条件。没有明确标注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的,原定密机关单位没有就保密期限作出书面通知的,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这里“国家另有规定的”,主要包括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为“长期”的事项;有关机关,如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明确规定非经审核不得解密的事项;有关部门对解密工作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等等。

2.提前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届满前、解密时间到达前或者解密条件达成之前,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解密审核。经审核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一是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有关事项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二是定密时的国际国内形势、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有关事项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三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关事项应予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派生事项的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国家秘密,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解密的,由此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解密。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没有解密的,由此产生的国家秘密不得解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2010年10月1日保密法修订施行前产生的国家秘密,原定密机关单位都应当进行解密审核。对经审核认为符合《办法》规定的解密条件的,予以解密;符合工作秘密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进行管理;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重新履行定密程序,并及时做好书面通知等相关工作。

记   者:解密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负责人:《办法》对上位法规定的解密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国家秘密解密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履行下列程序。

1.拟办程序。机关单位解密工作承办人依据相关规定,对某一具体的国家秘密是否解密、何时解密、全部解密或者部分解密、解密后是否作为工作秘密、能否公开等提出意见,作出书面记录后报定密责任人审核。

2.审定程序。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是否解密等决定,签署具体意见。机关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定密责任人审核之前增设其他审核把关、论证评估程序。

3.通知程序。定密责任人作出解密决定后,机关单位作出书面通知,将解密或者不予解密,以及解密后作为工作秘密或者予以公开等决定告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书面通知可以单独发布,也可以以目录形式集中发布。

机关单位应当对解密审核程序作出记录,记载相关人员、解密依据和理由、是否解密的决定等,并将书面记录归档备查。对于《办法》没有规定,但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等上位法明确规定了的解密程序和管理要求,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记   者:已解密事项可以直接公开吗?经过解密审核的事项公开前还需进行保密审查吗?

负责人:国家秘密解密后有的可以公开,有的需要作为工作秘密管理。为提高工作效率,《办法》将解密后是否作为工作秘密、能否公开等一并纳入解密审核过程,并要求机关单位及时就相关情况进行通知。对于国家秘密事项已解密,但符合工作秘密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公开。对解密后可以公开的,机关单位可以通过正式公布等方式予以公开,或者通过书面通知告知相关机关单位和人员。

对本机关、本单位已经解密但没有明确能否公开的事项,在公开前应当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查看是否涉及工作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需要公开的,应当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的同意。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的明确要求,也是更好维护信息安全的体现。

记   者:在解密工作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承担哪些职责?

负责人:《办法》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的解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纠正。在具体工作中,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单位解密工作的指导,做好《办法》等法规政策解读,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将《办法》落实情况纳入督促检查范围,对解密审核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时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年度解密工作情况,按年度向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机关单位是解密工作责任主体,机关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单位解密工作负总责。在机关单位内部,保密工作机构是负责指导和监督解密工作的部门,应当完善工作流程,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集中解密审核工作,会同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部门建立解密工作长效机制等,推动解密制度贯彻落实。

记   者:在解密工作中,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负责人:中央和国家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是地方各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重要来源。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时、规范解密,对各地区各部门的保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具体工作中,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解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解密管理要求,及时做好集中解密审核、书面通知等工作,以实际行动引领示范各地区各部门解密工作的开展。

同时,《办法》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加强系统、行业解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出了要求,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的解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记   者:您对机关单位贯彻落实《办法》有何建议?

负责人:《办法》的出台为机关单位全面落实解密制度,稳妥做好解密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的依据。作为解密责任主体,机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办法》各项规定,并以《办法》施行为契机,认真组织开展解密审核工作,推动实现解密审核制度规范化、常态化。

一要高度重视。今年是“十三五”时期全国保密事业发展规划收官之年,也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实现保密工作转型升级第一步战略目标的攻坚之年。认真执行《办法》规定,依法依规清理审核应当解密的事项,是如期完成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聚焦短板弱项、夯实保密管理基础的具体体现。机关单位要从全局和长远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抓好《办法》实施和解密审核等各项工作。

二要严格履责。将《办法》规定的解密制度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关键在于不折不扣地落实主体责任。机关单位要切实树立责任意识,深入开展《办法》内容的学习教育,准确领会和把握各项解密要求,不断提高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依法依规解密的能力和水平。要结合解密工作开展,进一步压实定密责任人解密审核责任,明确时间步骤、提出具体要求,严格履行审核批准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做好解密记录和书面通知等工作。

三要形成机制。解密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久久为功的工作。机关单位要借助《办法》施行有利契机,推动形成领导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机构牵头、业务部门主抓的良好工作氛围。要及时巩固解密工作成果,建立健全定期审核解密工作长效机制,推动解密审核工作常态化,实现国家秘密动态管理。 

 

(转载自《保密工作》杂志2020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