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副本)的事业单位申请补领
(三)办理流程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审查:
对受理的证书补领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
申请:
1、领取或下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2、提交所填表格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核准:
对经审查的证书补领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准予补领或不予补领的决定。
公告:
发布原证书作废的公告。
发证:
补发新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提交材料目录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
2、未遗失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
3、加强证书管理的改进措施。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填写说明
1、事证第 号:填写丢失的原法人证书号码;
2、单位名称:封面的单位名称栏中填写第一名称。内表的单位名称栏中依次填写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一名称及其他名称,并将其他名称用括号分别括起;
3、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
4、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
5、现存证书情况:如实填写尚未遗失的证书数量;
6、申请补领原因:如实填写证书丢失的时间、情形、主要责任人和查找的过程;
7、法定代表人意见: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情况属实,申请补领”意见,签字,注明日期;
8、举办单位意见:举办单位应对申请人填写的情况认真核查,签署审核意见,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注明日期;
9、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按实际情况填写;
注: 填写纸质文件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用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或毛笔填写。书写工整,字迹清楚。
办理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号党政机关办公楼345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00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0471—4606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