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事业单位应对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即“年度报告书”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分别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对事业单位一年来与《条例》和登记事项有关的行为及结果的综合性审查。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资产损益情况;
3、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4、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5、涉及诉讼情况;
6、社会投诉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办理流程
1、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进行形式审查;
3、符合形式要求的,送转公示;不符合形式规定的予以退回;
4、根据情况提出应予实地核查或其他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处理建议;
5、事业单位委托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呼和浩特市机构编制网”公示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6、下载事业单位专用光盘年度报告《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并和其他材料报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四)事业单位年检事项
1、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包括使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标牌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完全一致,有没有擅自加挂牌子、改变名称的行为;
2、事业单位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同一地址;
3、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否按照《条例》及有关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
5、根据单位的收支情况,判断其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6、事业单位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7、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规定;
8、事业单位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印章的行为;
9、事业单位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10、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1、是否依法纳税情况;
12、是否有违约、社会投诉、被诉讼问题等情况。
(五)提供材料目录
1、上一年度财务决算中的“资产负债简表”, 用B5纸复印三份,并加盖主管部门财务公章;
2、上一年12月份的银行对帐单,用B5纸复印三份,并加盖主管部门财务公章;
3、年度报告书中“经费收支情况”一栏需加盖主管部门财务公章;
4、税务登记证,用B5纸复印件三份,并加盖主管部门财务公章。
办理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号党政机关办公楼345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00
办理时限: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联系电话:0471—4606158